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16: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以“明德笃学,求实创新”的理念指导研究生教育,造就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应用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严谨求实和勇于探索的科学态度和作风,能够胜任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人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施行导师负责制,管理施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以学院(部)管理为主。
第二章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4周内完成导师双选和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由导师审核后执行。
课程学习时间不超过1年,完成课程学习进入实践和论文工作阶段,研究生第三学期完成论文开题,论文开题到论文答辩不少于2年时间。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六条课程学习
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1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2学分。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和第一外国语为公共学位课,必修,各2学分;基础学位课不少于4学分;专业学位课不少于4学分,非学位课选修。
所有研究生课程均规定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应予以退学处理。补考必须办理相应手续(详见补考流程)。
第七条 实践环节要求
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三部分,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实践活动总结由导师及其指导小组予以评定成绩,所在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部备案,记2学分。博士生必须参加一定次数的前沿性学术专题活动(按各学科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综合考试
第八条综合考试是在博士生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对博士生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是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课程考试成绩;
(二)对本学科研究前沿的掌握情况;
(三)个人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综合考试是开题报告的必要准备,可以结合开题报告进行,但不能相互替代。
学科综合考试由学科组负责组织。学科组应组成学科综合考试小组具体负责考试事宜。
学科综合考试小组应由3~5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并确定考试小组负责人,主持考试工作。导师可以参加学科考试小组,但不得担任考试小组负责人。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学科综合考试小组应基本固定,以便进行公平考试。
综合考试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考试小组应在综合考试的一个月前通知博士生考试时间。
学科综合考试小组应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作出成绩评定,并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平时道德品行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学科组应将试题、答卷、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交教务负责人存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可在半年内申请重考一次(最迟不得超过第四学期),仍未通过者,建议做退学处理。
第五章 论文工作
第九条选题报告
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该在通过综合考试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详见《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中期检查
博士生一般应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一年左右进行中期考核。对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阐述已完成的论文工作内容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所完成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以及所获得的结论,特别要对阶段性工作中已完成且与开题报告内容中不相符的部分进行重点说明,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继续完成的研究内容进行论证,同时介绍论文发表情况并制定与研究课题有关的论文发表计划和拟发表论文内容。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所属学科,导师对该生的中期考核报告给出评语,评语应包括对该生已有工作的评价,特别是计划完成情况、该生的表现以及对后续工作的估计。
各学院(学科)应组织3~5人的中期考核小组对本学科的博士生中期考核进行评估,其形式可结合研究生的学术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会进行。
考核小组根据博士生中期考核报告和导师评价,对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学位论文阶段性工作的评价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是在完成所有预定的论文工作内容并撰写学位论文初稿之后、博士学位论文定稿之前的一次重要的集体指导过程,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安排在论文中期检查合格之后,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应该公开举行。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学院(学科)聘请5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设一名预答辩负责人(博士生本人导师不作答辩委员,但必须列席参加)。应该尽量让参加开题及中期检查的专家成为预答辩小组成员。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博士生必须将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材料提交预答辩小组成员审阅。
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负责人主持,博士生除详细介绍论文的全部内容外,必须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位论文中的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应该对博士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预答辩小组成员应该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材料,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以及学位论文完成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以无记名方式作出评价,特别是应坚持创新性一票否决制度。
预答辩小组在学位论文预答辩介绍后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三种结论,并报学院备案。
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可在论文完善定稿后提交学位办申请学位论文通讯评议。
预答辩基本合格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在3个月至半年内进一步对学位论文作修改,由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申请时需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预答辩不合格的博士生,必须经过半年以上时间的学位论文工作,并由导师审阅同意并重新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申请时需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答辩申请
(一)答辩资格审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两个月申请。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到学院、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博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含必修环节的学分);
2.在读期间的学术成果应达到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
3.学位论文重复率不超过学校和各学科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5名校内外同行专家(应为教授级博导或具有相应职称)进行评阅。通过学位论文评审,方可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作者须重做或修改学位论文,在半年之后两年之内(自申请人第一次提交学位论文盲评的日期起计算)提交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重新组织学位论文盲评。逾期者,则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博导、2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导师不能作为答辩专家。
答辩秘书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讲师或博士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的审批
申请人预定答辩前一周,由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答辩程序
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1.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简要情况;
3.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40—60分钟,着重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答辩会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在委员对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答辩若未获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允许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之后两年之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仍由校学位办负责组织评审。答辩仍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7.签署答辩决议。决议应语言简明清楚,结论符合实际,应对论文的主要成果及创新性、学位论文作者基础理论及专门知识、科研能力、答辩的情况、论文的写作水平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述,并就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给出明确的意见。答辩委员会的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8.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