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16:52
重庆交通大学
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4年,全日制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7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具体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全日制最长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本办法所说超期,是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四条 因入伍服义务兵役、创业、公派国内外联合培养等原因延长学习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计入超期学习时间。
第二章 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的处理
第五条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全日制学习6年,直攻博学习7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 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或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但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位论文已开题并完成部分学位论文工作的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 已结业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2年之内均可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已颁发的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逾期学校将不再接受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章 超期学习硕士研究生的处理
第九条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十条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或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但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超期学习硕士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位论文已开题并完成部分学位论文工作的超期学习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已结业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均可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已颁发的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逾期学校将不再接受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超期学习的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交通大学负责解释,并授权研究生院作具体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7〕7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