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6: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应遵循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有利于构建高水平、结构优化的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实行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审核制,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分增列、认定和特聘三类。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具体实施。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的要求、博士生招生规模与培养质量、师资队伍水平、导师科研成果与经费、师德表现等制定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审核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研究生院对学院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的审核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有的科研项目、成果的分级认定均按《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成果及社会服务分级认定办法》(交大〔2023〕209号)执行。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增列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二)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能正确行使导师权利,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岁;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优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45岁。年龄计算以申请年度的8月31日为截止日期。
(四)原则上已独立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对于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学院可以破格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需单列表决);培养质量较好,近五年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没有出现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五)有丰富的科研经验、深厚的学术造诣、突出的科研成果,正在主持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在账科研经费充足;科研项目或成果应为近五年内获批(以立项时间为准)或结题验收(以验收时间为准)的项目或成果,且申请人须为项目主持人;用于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纵向项目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学博导师”)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专博导师”)任职资格中科研条件分第I类、第II类条件,满足第I类条件者优先评聘。具体要求如下:
1.学博导师任职资格
(1)第I类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T1、T2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A1、A2级纵向科研项目2项,其中A1级项目至少1项;
②获得A2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仅限国家级或省部级政府一等及以上奖励);
③发表T1、T2级论文1篇;或A1级论文10篇。
(2)第II类条件:主持A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还需要满足以下成果条件之一:
①发表B1级及以上论文5篇;
②发表B1级及以上论文3篇,且获得B1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③发表B1级及以上论文3篇,且出版B1级及以上学术专著、国家发明专利共2部(项)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2.专博导师任职资格
(1)第I类条件:需满足学博导师任职资格第I类条件,且近五年以主持人身份获批或结题验收横向项目至少1项。
(2)第II类条件(需同时具备以下项目和成果条件):
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A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1项不低于30万元的横向项目;
②主持B1、B2级纵向科研项目2项,且主持1项不低于100万元的横向项目或主持的横向项目到校经费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不含校内项目经费)。
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发表B2级及以上论文5篇;
②发表B2级及以上论文3篇,且获得B1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③发表B2级及以上论文3篇,且出版B1级及以上学术专著、国家发明专利共2部(项)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纵向科研项目来源要求
项目类别 |
项目来源(须为以下单位之一) |
自然科学类 |
国家科技部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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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科技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工局以及国家其他部委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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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各部委局及直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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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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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
|
教育部 |
第九条 增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增列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向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本人近五年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专利、出版专著教材等成果证明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博士生导师的任职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表决。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认定
第十条 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可直接认定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外单位调入或引进的博士生导师的认定
(一)从外单位调入或引进学校的博士生导师,其在原单位的任职学科与拟转入学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且拟转入学科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可以申请认定学校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认定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提供原单位批准其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关证明材料。
2.拟转入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的特聘
第十二条 特聘对象
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一般为国家级人才或具有同等水平的专家学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术造诣深,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同行公认重大成就的专家学者或工程大师。
(二)能拓展学校学科新的研究方向或填补学科领域空白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专家。
第十三条 特聘程序
特聘博士生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特聘博士生导师纳入学校博士生导师队伍统一管理。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
第十五条 已具备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拟招收博士研究生须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满足第十七条条件者除外)。审核通过者方可列入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的基本条件
(一)师德条件
同第七条第(一)、(二)款,且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年龄条件
所有在岗博士生导师应在退休(含延长退休)日期前三年停止招生,截止时间为招生年度的8月31日。
(三)科研条件
1.学博导师需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保证博士生课题研究的需要,能向博士生发放助研津贴。近3年科研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正在主持至少1项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且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工学20万元;管理学、理学10万元;
(2)正在主持至少1项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且各项科研到校经费(不含校内项目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工学80万元,其中主持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管理学、理学40万元,其中主持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
2.专博导师需满足的科研条件为目前主持的各项科研到校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不含校内项目经费)。
(四)学术成果条件
由学院在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审科研和学术成果条件,直接具备招生资格:
(一)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直接认定招生资格。
(二)特聘博士生导师。校外特聘博士生导师需配备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为具有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校内导师,并与校外特聘博士生导师有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以确保有效指导博士生。
(三)获得A1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后,三年内可直接认定其招生资格。
(四)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也可免审科研和学术成果条件,直接具备招生资格:
1.正在主持A1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2.近三年有5篇A1级及以上论文;或被列入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第十八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和取消
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学校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理,包括减少博士生招生名额、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博士生招生资格。
(一)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二)未能履行导师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的,暂停招生1~2年。
(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被取消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其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二十条 已退休的博士生导师不再招收博士生。博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博士生若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调离者若继续兼任我校博士生导师的,应指导原有的博士生直至毕业,并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招生资格。调离后不再兼任博士生导师的,其指导的博士生由所在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拟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本人填写《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学院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校学位办对学院上报的初审合格名单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招生指标
(一)每名博士生导师招生不超过2个一级学科。首次招生的博士生导师限招1名博士生,其余的博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2名博士生。国家级人才和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指导教师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招生限额可增加至3名。在计划充足的情况下,对科研业绩突出、育人成效较好的国家级人才在招生指标分配时可适当予以倾斜。
(二)每名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8名,国家级人才和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指导教师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指导在读博士生的限额可增加至12名,否则将减少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直至暂停招生。
(三)博士生导师需保证有一定经费用于发放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发放或少发放助研津贴者,将视情节减少其博士招生名额,直到暂停招生。
(四)对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学校将酌情核减该学院博士生招生计划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科研项目与学术成果应与申请学科相关。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研究生为一作),专著和教材应为独立或第一主编,专利为第一发明人。发表在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被检索收录,不计入收录论文总数。同一成果获得多个奖励、同篇论文被多处收录的,按最高级别统计。科研项目经费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 跨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或招生资格,须满足申请学科的任职或招生基本条件,项目和成果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取消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博士生导师任职或招生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校外人员(校外特聘对象除外)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和本校人员相同。
第二十九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有关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申诉或异议,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裁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负责解释,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2021修订)(交大〔2021〕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