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学位办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下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具有对培养质量、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点调整(包括增设、撤销)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能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人选由主席提名;其余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委员会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设主席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执行院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熟悉学校、学院各学科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情况;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如存在人事变动等原因可届中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审查学位授予名单及资料,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学院学位授予相关的工作方案;
(二)审查本学院所属博士、硕士、学士及其他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申请资格;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建议;
(四)协助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协助处理学位相关投诉或举报;
(六)审议学院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七)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学位授予及相关事宜。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属于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属非上述事项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或委托相关部门、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学位授予及相关事宜。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属于本章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分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属非上述事项的,由分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或委托相关部门、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提前请假,由相关部门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交通大学负责解释,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