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学位办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3日 1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客观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加强论文质量监控,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简称“盲审”)是指在学位论文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专家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的“双盲”评审方式。
第二章 盲审的要求及管理
第三条 我校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要求盲审。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培养学院协助配合。
第四条 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相关规范要求;
(二)隐去导师和研究生姓名、学号等信息;
(三)独创性声明页中研究生和导师姓名暂不签署;
(四)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页只需说明发表总篇数、核心期刊篇数、SCI或EI收录篇数等,不要求列出文章名称及作者等信息;
(五)致谢内容暂不列入。
第五条 盲审程序
(一)学位论文盲审前,研究生须完成培养环节要求,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博士学位论文还须通过预答辩。
(二)待审学位论文提交管理系统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统一送审。
(三)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5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每篇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2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每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 盲审结果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审”和“重新撰写论文”4种,其中“同意答辩”和“修改后答辩”认定为盲审通过,“修改后重审”和“重新撰写论文”认定为盲审不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3种,其中“同意答辩”和“修改后答辩”认定为盲审通过,“不同意答辩”认定为盲审不通过。
一篇学位论文的所有盲审结果均为通过时,可直接申请答辩。
盲审结果中有2份以上(含2份)为不通过的,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盲审结果中仅有1份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可提出复评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再加送两位专家评阅。若加送评阅结果均为通过,则可正常答辩;若两位复评专家的意见仍存在不通过的,则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专家评阅意见书(包括盲审不通过评阅意见书、复评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修改定稿审核表等学位论文评阅相关材料须作为附件提交至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与其他答辩材料一并归入学位档案。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盲审按照涉密学位论文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内部事项的学位论文盲审程序与普通学位论文相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研究生院做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管理办法》(交大〔2013〕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