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学位办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论文质量是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管理应贯穿于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评审、答辩、审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研究生是学位论文的撰写者,对学位论文质量负直接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学位论文质量负首要责任;答辩委员会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主要鉴定者,对学位论文质量负审查责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位论文工作的监管机构,对学位论文质量管控负主要责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最高决策者,对学位论文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我校学位论文质量管控工作遵循“规范管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研究生院统一部署,各培养学院具体开展。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建立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送审、答辩、审议、授位全过程清单化的质量管理制度。在学位论文创作过程中设置学位论文风险预警机制,对逾期或环节不达标的研究生提出预警提醒。设置学位论文风险监控机制,针对论文预答辩、外审、答辩不通过的论文,建立风险论文监控名单。
第二章 开 题
第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是对论文研究方向、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可行性、创新性及拟完成情况的论证,是保证学位论文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前提。开题工作按《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规定》(交大研〔2015〕17号)开展。
第七条 开题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
(二)具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
(三)完成开题报告撰写;
(四)博士研究生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或实践成果基础。
第八条 开题的时间要求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一般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不晚于第四学期;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不晚于第三学期第五教学周;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一般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超期或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开题条件的研究生将被列入预警名单,于每学期末正式通知一次,提醒其尽快进行开题事宜。
第九条 开题的审核形式及程序
开题报告审查小组按《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规定》相关要求,由学院或学科组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开题报告做出通过与否的决定。开题报告必须获开题小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同意票,方可通过。如未通过,应在1–2个月内重新组织开题报告。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须修改3个月及以上,并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再申请开题。开题未正常通过的研究生将被列入预警名单,由学院督促研究生和导师做好沟通交流工作,并在后续每学期初提醒研究生按开题计划把控学位论文进度,确保论文质量。
第十条 开题重点把关的内容
(一)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与学科方向的一致性;
(二)综合论述的内容及参考文献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本学科要求;
(三)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工作量及创新思维;
(四)论文、期刊及相关科技成果的撰写、发表情况;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选题的实践性、应用性。
在上述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和不足的,开题应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开题工作结束后,学院应督促各小组及时将相应情况录入学校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并完成审核。未按规定时间组织开题并录入系统的,其开题工作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章 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对学位论文工作开展情况的一次重要的阶段性检查,其目的是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对论文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我校博、硕士学位论文均应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原则上应于开题通过9个月后进行;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原则上应于开题通过6个月后进行。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的审核形式
中期检查由各学院安排部署,采用小组审核方式,其审核形式与开题相同。中期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学校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论文研究内容与开题是否一致;
(二)已完成内容、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预期的比较情况;
(三)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若存在开题后修改论文题目但未按规定再次开题的,或与计划工作内容差距较大、偏离课题方向较远、工作量明显不足、未体现论文主体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不予通过。
检查小组应对未通过的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要求,在1个月内再次进行论文检查,并将其列入预警名单,提醒研究生、导师和学院,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管控和预警。
第四章 预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是否进行预答辩,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自行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按《重庆交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交大〔2015〕271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组织形式
预答辩采用小组审核方式。由学院或学科聘请5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中1人为预答辩负责人;为保证学术评价的连贯性,应尽量邀请参加同一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的专家。
预答辩小组成员原则上应有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博士生导师;成员中应有1人是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或者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第二十条 预答辩结果存在问题的处理
(一)预答辩结果为“不同意送审”的,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时间的学位论文修改阶段,并由导师审阅同意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二)预答辩结果为“修改后送审”的,必须按专家组意见认真修改,修改后由导师、预答辩小组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送审。
(三)预答辩结果为“修改后重新预答辩”的,必须按专家组意见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审核同意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四)将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列入风险论文监控清单,加大论文质量管控力度。
第五章 论文评阅
第二十一条 论文评阅是学位论文规范性检查与质量把控的重要环节,其评阅结果和专家意见是论文答辩环节的重要参考。论文评阅按学校学位论文评审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
第二十二条 论文在送评前需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得将其作为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评价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提交论文评阅之前,导师和学院须对送检论文做好思想政治方向和形式规范方面的检查,把好论文质量关,严格核查学术不端问题,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送专家评阅的结果返回后,如有两位及以上专家的意见为不通过的,则该论文的答辩必须延期。如仅有一位专家的意见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可以提出复评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再加送两位专家评阅,若评阅结果均为通过,则可正常答辩,该论文列入风险论文监控清单;若两位复评专家的意见仍存在不通过的,则该论文的答辩必须延期。
第六章 答 辩
第二十五条 答辩工作是把控学位论文质量的关键环节。答辩工作按学校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博、硕士相关培养工作规定的要求开展。
第二十六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学院统一组织,不得由导师邀请专家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求原则上至少有1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每位博士研究生的答辩情况由该委员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专门汇报。
第七章 风险学位论文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为把控学位论文质量,杜绝出现问题学位论文,各学院须建立风险学位论文监控机制。
第二十八条 风险学位论文的种类
(一)学位论文评阅中有评审不通过记录的论文;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中有两名及以上专家评分低于75分的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所有专家的评分均低于75分,且其中有一个及以上的评分在70分以下的论文;
(三)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结业转毕业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
(四)未能一次性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
(五)在近3年的上级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六)答辩成绩偏低的学位论文;
(七)学院认为由其他情况导致的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学位论文。
第二十九条 风险学位论文的答辩要求
博士风险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出任答辩委员或列席答辩会议;硕士风险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出任答辩委员或列席答辩会议。答辩后由该委员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专门汇报。
第八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对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达不到授予学位条件的,应作出“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于风险学位论文,经审议认定为无质量问题的应排除风险,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经审议认为仍然存在风险,不适于授予学位的,应作出“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于“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会应通知学位申请人。如学位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分委员会按规定予以解释、答复。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全校的博、硕士学位授予申请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前,各学院需就本学院的博士学位授予申请及博、硕士风险学位论文情况向委员会作说明。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工作实行导师回避制度,即导师和校内第一副导师(第一导师为校外专家的情况)不得作为相应专家小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开题、预答辩、答辩工作的详细安排不得晚于工作开展一周前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安排督导组进行督导。
第三十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管理工作与全日制研究生要求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重庆交通大学负责解释,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交大〔2023〕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