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学位办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5: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有学术水平、有责任担当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本校培养或与其他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申硕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相关事项。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学校学习并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研究水平或者专业实践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学校按《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按照该章程规定审议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撤销及其他学位相关事项。
第二章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同等学力申硕人员还须通过全国统一水平考试),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可以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八条 各培养学院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结合相应学科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的撰写
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应侧重于学术理论的研究与创新;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应侧重于工程技术(或社会服务)的实践应用。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按学校颁布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按学校颁布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三)学位论文的答辩
经评阅合格的学位论文,进入答辩程序。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由学院按学科、专业组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硕士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二人。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一人为本专业(行业/产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委员中一人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须配备秘书一名,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实行回避制度,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可列席答辩会议。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答辩结果应当场宣布。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以上至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硕、博士研究生的论文答辩,须在《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管理办法(修订)》(交大〔2023〕194号)所明确的年限内完成。
第十条 实践成果
(一)实践成果要求
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应包括实践成果实体形式展示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两项内容。实践成果包括重大装备、仪器设备、其他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等,要能面向国家、行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围绕实际工程问题,关系关键技术突破、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各学科实践成果的具体要求由各学科另行规定。
实践成果应在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指导下完成,申请学位者应是该成果主要研发者(或重大成果的主要研发者之一)。
(二)实践成果的评阅
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成果送校外二名同行企业专家评阅,博士研究生的实践成果送校外三名同行企业专家评阅,重点考察申请人的工程实践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硕士研究生实践成果的评阅专家原则上要求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研究生实践成果的评阅专家原则上要求正高级及以上职称。评阅结果的认定参照学位论文盲审结果认定相关条款执行。
(三)实践成果的答辩
实践成果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五人,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行业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专家不少于二名。相关要求、程序及其余事项同学位论文答辩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学位申请材料,并召开会议,审议确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出席人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有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不含半数)视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申请自论文答辩通过时间之日起计算,学校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应保存到学校档案馆;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具体要求按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不授予学位及撤销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学校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 申诉与受理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有异议的,按学校颁布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申请复评。符合复评条件的,在三十日内送专家评阅并反馈复评结果。复评意见为最终意见,不得再次申请复评。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答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答辩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会员在十五日内对答辩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并给出结论。结论认为原答辩结果存在问题的,须重新组织答辩。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如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撤销了处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出具鉴定意见,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申硕的授位要求依据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其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颁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重庆交通大学负责解释,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交大办〔2013〕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