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学位办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5: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重庆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是指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 我校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研究生院或由研究生授权的学院在当年的招生章程中予以公布。
第二章 学位申请、认定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上注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预申请资格。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向相关学院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鉴定的《重庆交通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身份证;
3.学士学位证书;
4.最后学历证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二)学院收齐上述材料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后,报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院授权学院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对合格人员进行公示。
第六条 学习年限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原则上应在6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取得申请学位必需的学分;且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若6年内申请人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课程学习与考试
(一)各学院根据情况采取随在校研究生学习或单独开课等授课方式组织教学。申请人应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应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新进修课程,参加下一年度考试,不组织补考。
(二)申请人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应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信息平台统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第八条 学位论文与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及答辩工作,超过两年的本次申请无效。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指导,包括选题、开题及其理论研究与实验研究。
(一)学位论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符合重庆交通大学现行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相关要求。
(二)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的评阅按学校颁布的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执行。如学位论文评阅结论为不通过,允许修改后在一年内重新申请评阅,如评阅仍不通过者,此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按重庆交通大学现行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论文答辩相关条款执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三个月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凡本次申请无效者,其以往的申请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全部无效,且学校不退还本次申请的学费及答辩费等费用。再次提出申请时,其同等学力水平须重新认定。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和有关学院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院授权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工作,并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向我校交纳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应接受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对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交通大学负责解释,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具体解释工作,原《重庆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交大〔2017〕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