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学位办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具有硕(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生硕(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院是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格审批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具有硕(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经过充分论证并集体研究决定后,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申报材料(含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培养模式、收费标准,经费使用计划等),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
第五条 审批必备条件
(一)有固定教学场地,具有教学所需的设施;
(二)教学班必须有学院在职干部专人负责管理;
(三)制定有具体的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计划和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与效益的经费使用计划;
(四)教师聘请原则上以校内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为主。
第六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的,必须统一纳入学校管理,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研究生院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合作协议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校外单位签署。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招生宣传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院须将宣传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宣传部审定后,方可进行宣传。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和发布招生信息,严禁个人或中介组织承包招生。
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为未经学校批准的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提供或租借教学、办公、生活设施。
第九条 必须保证充足的教学课时,确保教学质量。严禁转包教学,严禁个人或中介组织承包教学。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收费票据。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证书和学习证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须办理完结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应加强对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的过程管理,对教学管理及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教育的和在开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交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22〕104号)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负责解释,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具体解释工作,原《重庆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博)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7〕13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