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5:47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现将《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23年4月20日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为了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健全与完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与评价机制,保证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等文件精神,在《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制度(2008年8月修订)》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受学校委托对本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巡视、听课、座谈、调研教学档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讨等方式,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现状进行调研、督导和评价,对研究生教学过程、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督导,对教育教学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为学校领导与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对本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研究生培养环节以及研究生相关科研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根据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的任务,成立校院两级督导专家组,实行联席工作制。
第四条 校级督导专家组一般由4-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兼做校级督导办公室。
第五条 院级督导专家组一般由2-3名成员组成(最多不超过5名),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分管研究生(副)院长担任。有条件的学院应提供督导办公场所。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教学督导内容
1.课程管理:主要了解院、系每学期制订的课程安排,课程表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能否按时上课、有无任意调课现象。
2.课堂纪律: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如何、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
3.教师的教学态度:主要考察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责任心如何、备课是否认真、授课时的精神状态如何、行为举止能否做到为人师表。
4.教学内容:对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从宏观上做出恰当的评价。如课程的类型是否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是否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来组织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启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
5.教学方法:主要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否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他们参与教学过程,从参与中更深刻的理解教学内容;能否引导研究生尝试掌握相关领域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否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师在课堂上是否能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
6.教学效果:认真听取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的总体反映,从中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
7.课程考核:在每学期末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和登记,考试相关档案是否妥善存放。
第七条 学位论文质量督导内容
1.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检查各院、系是否按要求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论文阶段性进展报告等环节。
2.学位论文答辩:检查各院、系是否按规定组织论文评阅和审核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过程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督导内容
1.立项、中期检查、结题评审各环节规范性:主要了解各学院、系是否严格按照市教委和学校要求规范组织各环节的评审,评审场地、时间、内容、专家人数是否符合标准。
2.档案规范性:档案格式是否准确,类别是否完整,签章是否完整。
第九条 对研究生教育其他内容进行监督与评价
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平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进行督查;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参与优秀导师的评选。
第十条 督导工作方式
督导专家每月随机听课、参与研究生论文质量督导及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各环节督导合计不少于2次,每次均应详细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听课记录表》或其他对应督导记录表格。
学院督导组每月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通报本学院督导情况。
研究生院每学期召开一次研究生督导工作会。
第四章 聘任与酬金
第十一条 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由所在学院聘任、管理,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由研究生院聘任、管理。
第十二条 督导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终止,学院(研究生院)可结合督导专家工作情况及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督导专家个人因身体和精力状况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院(研究生院)申请辞职,学院(研究生院)根据情况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
第十三条 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专家酬金,由研究生院提出预算列入年度研究生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督导专家组成员的酬金按实际发生课时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研究生开题、论文答辩及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立项申报、阶段性检查、结题验收等各环节督导,按实际工作量结算。院级督导专家费由督导专家所在学院发放,列入年度研究生教学培养绩效经费;校级督导专家费由研究生院培养科汇总结算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充分认识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主动邀请督导专家参加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会议,并配合和支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实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和情况汇报。
第十六条 在有督导专家参加的研究生教育专项及所有研究生培养活动中,督导组成员有讨论、监督和建议的权利。各学院、任课教师等应根据督导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有必要,督导专家可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督导组成员应在本办法的规定下开展工作,尽职尽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8月发布的《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制度》同时废止。